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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不简单_南京房产律师咨询

2017-09-02 22:28:06 点击量:

南京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总结:如今,租赁市场火热,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手房租赁
之一租赁房屋的权利问题
首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出租人的资格有一个全面了解。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承租人以及同住人的一致同意,产权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其次,租赁房屋权利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租赁房屋的抵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要求出租人注明。
之二租金交付及押租效力问题
房屋租金的交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出租人交付,二是通过中介转付。
但是通常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交付均约定一定期限内由承租人交付租金。而实际情况中出租人也经常利用这样的条款,故意不催讨或者逃避接受租金,使承租人超过约定期限未交付租金,以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对此,出于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如果出现以上所说的情况,应当通过挂号信等方式保留自己交付租金但无法交付给出租人或者中介的证据,以避免由此产生的不利结果。
租赁合同通常还要求承租人交付租金一定倍数的押金作为履行租赁合同以及赔偿出租人损失的保证。但是租赁合同中如果仅写押金的数额而没有说明押金的处理方式的话,由于押金本身并不具备违约责任的性质,所以对于出租人来说并没有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如果给出租人的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达到押金的数额,那么出租人就无权要求全额扣留押金。
二手房买卖
之一签订合同
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诸如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经纪合同、以及买卖双方和中介之前签订的居间合同,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之间草签的购房协议、认购协议、房地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等各种各样名目的合同。不过如果进行归类的话,主要就是买卖双方各自与中介签订的委托出售或买入代理合同、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这三种。
之二定金
买卖二手房,无论是否通过中介公司,卖方通常均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是其它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订金、诚意金等,虽然数额相对于整个房价款来说并不大,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支付或收取定金之前未能够充分考虑,之后又违约的,那么就等于白白地损失了定金。作为买方来说更是要保持清醒头脑,在决定购买并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对房屋实地检验,并对卖方承诺赠送的设施进行检验,在交付定金之前应当将口头约定的事项记入合同条款内,在确定购买的情况下再签订合同、支付定金。
之三房款
就二手房买卖的合同而言,房款的交付与收取可以说是合同履行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双方应当对于房款的交付和收取在合同的付款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建议可以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诸如签订正式文本、产权过户、验收交割以及后期维修基金、煤气过户等来协商相应的付款计划,这样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均是较为稳妥、公平的。